8.3.1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8.3.2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2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适用时)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8.3.3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8.3.4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8.3.1中(1)、(2)的,消防3CF认证机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8.3.1 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
6.2.5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由给定实验室完成。给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给定实验室应在产品检验时限内完成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检验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给定实验室正式签订型式试验合同之日起,至给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型式试验完成后,给定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2.6型式试验报告: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给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给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给定实验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方试验结果。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给定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天内向实验室提出,给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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