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5.2认证证书暂停。8.5.2.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消防认证咨询,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1)国家、行业或地方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2)认证委托人违反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取样品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评定中心相关要求,消防认证公司,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8.1.2.4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因企业信息变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 可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8.1.2.5对于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消防认证办理,延续原证书有效期,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衔接。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消防认证,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期颁发新的证书, 有效期五年。
样品要求:通常情况下, 认证委托人按给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 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给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给定实验室 应终止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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